一条鞭法:明代嘉靖时期,由张居正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

  “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建立的税收和兵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年)提出,之后张居正在万历九年(1581年)向全国推广。新法规定,各州县的田赋、兵役等杂征总是一条,征收银行合并,按亩转换缴纳。这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了税收征收。同时,地方官员很难作弊,从而增加财政收入。下面有趣的历史小边为您带来详细的介绍,让我们来看看!

  “鞭法”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社会变革。它不仅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举措,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主动选择。

  鞭法的背景

  中国明代原有的内甲正役、均役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家庭按丁粮数量分为三等九条,作为征差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食的数量取决于地亩,所以一些地亩税也包含在兵役中。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实行这种兵役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明末,明初制定的赋税制度已经被破坏。

  首先,随着明代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资本化日益增加,土地合并逐渐加剧。地主强大,与政府勾结,占领农民土地,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逃避相应的税收。此外,明朝中后期,宦官掌权,操纵朝政,出售官爵和腐败现象十分严重。为迎合爱财的宦官,各地官员拼命搜寻民脂民膏。这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税基,导致国家税收大幅减少。

  其次,朝廷的支出逐渐增加,财政非常困难。皇室和宗室奢侈腐败的巨额支出和国家机构繁琐官员的工资用于抵御浙江、福建、日本海盗和北方少数民族的巨额军事支出,使当时的财政入不敷出。

  第三,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商品交易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削弱了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许多农民放弃农业,促进明代手工业的发展,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推动了银币的流通。银的广泛使用为实施“鞭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最后,在明朝万历之前,江南实施了征一法、江西鼠尾册、东南十段锦法、浙江、广东均平银、福建纲银法。虽然这些改革只在一些地区实施,但它们为鞭法的提出积累了经验。

  明政府为解除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而改变弦是鞭法的直接原因,而明代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和封建兵役经济的衰落和解体为其产生准备了基本但决定性的物质条件。

  鞭法的内容

  据《明史》记载,“一鞭法”合并赋役,将田赋与各种名称的赋役合并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过去,根据丁数和田粮摊派,根据家庭和丁出办兵役;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外,赋予服务的负担将折扣为两名出纳;农民和各种负担力农民可以支付服役费用,服役由政府雇佣人员承担;服役征收由地方官员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食长和里长办理服役的“民收民解”制度,改为“官收官解”制度。

  具体来说:

  (一)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收相对均衡。

  鉴于当时占地多的土地增减,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使服役平平。仅根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2.8亿亩土地,使得很多地主隐瞒的土地纳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收稳定。

  在实施鞭法之前,它是分开的。赋以田亩纳课,以户丁征集。除了赋役,还有各种各样的方物、土贡等额外的派系。鞭法实施后,全部简化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将力役改为就业,由政府雇佣。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员很难巧以命名。因此,丛弊为一,使税收趋于稳定,农民可以稍微安定下来。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整。

  在中国古代,田福和唐朝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的。虽然唐代的两项税法是用货币计算的,但支付仍然是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尔折银。虽然元代的科学差异是银色的,但粮食的积累仍然是小米的实物。自明朝实施鞭法以来,不仅所有的差异都改为银差异,除了苏州、杭州和其他少数地区仍然征用实物供皇室食用外,其余的都改为彩色,即彩色银。

  同时,赋役征课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而是由当地官员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节省了运输和储存费用;保甲人员不得代表其进行征解,以免侵蚀分配的弊端,使征收方法更加完善。

  实施鞭法

  首次提出

  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关于“编审兵役”的疏散,提出了消除赋役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在一里,每里丁粮总在一州一县,每州县丁粮总在一府,每府丁粮总在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兵役,内量除优免数,每粮一石编银,每丁审银。

  在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称这种“统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兵役”的方法为“一编法”,即后来的“一鞭法”。

  开始试行

  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实行较早的第一次赋役,其次是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但此时仅限于部分政府、州、县,尚未普遍实施。由于赋役改革触及了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很大,一开始进展缓慢,从嘉靖40年到穆宗隆庆(1567)~1572)十多年来逐渐推广。

  推行全国

  张居正在万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国土地,清查溢额泄漏,仅限三年完成。结果国家掌握的田亩数达到713976顷,比宏治时期征税田额增加300万顷。在此基础上,万历九年(1581)采用鞭法作为国家通行制度。

  鞭外加派

  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后不久,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病死后,一条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重要的是,官场腐败更加严重,诸弊丛生。最严重的是明末“三工资”的增加。除了“三工资”,鸭工资、牛工资、禾虫等工资也公开出现。到目前为止,鞭法已经被摧毁。

  鞭法的结果

  据史料记载,自正德以来,太仓银库的总收入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正德初年149万2,嘉靖十一年243万2,嘉靖二十八年295.716万2,隆庆元年23万2,万历五年435.94万2,天启时327万2。

  鞭法的实施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了经济危机,缓解了政治危机,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给了明朝一线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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